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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建更一字第1號

返還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李可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更一字第1號

上訴人
登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新榮
訴訟代理人
吳順龍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佩成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被上訴人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110年6月15日上訴駁回之裁定廢棄。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條第1項前段、中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係對本院民國110年4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揆諸上開法條規定,免徵上訴費。本院前於同年6月15日以上訴人未繳納上訴費為由,裁定駁回上訴人之上訴,顯有違誤,本院自得依職權廢棄上開駁回上訴之裁定。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李可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雅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建更一字第1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違約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