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建更一字第1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更一字第1號
- 上訴人
- 登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新榮
- 訴訟代理人
- 吳順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佩成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致祥律師
- 被上訴人
-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偉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110年6月15日上訴駁回之裁定廢棄。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條第1項前段、中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係對本院民國110年4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揆諸上開法條規定,免徵上訴費。本院前於同年6月15日以上訴人未繳納上訴費為由,裁定駁回上訴人之上訴,顯有違誤,本院自得依職權廢棄上開駁回上訴之裁定。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