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68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8號
- 原告
- 汪家正
- 被告
- 胡瑞慶
徐振雄
黃宏賓
鄭淑貞
鄭淑珠
鄭淑惠
鄭雅丰
彭泓凱
一、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分割坐落花蓮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依該土地公告現值及原告權利範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3,333元(計算式:365*16,000*1/6=973,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9,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又原告起訴狀雖記載汪家壽為訴訟代理人,惟未提出委任狀,亦應補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