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69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9號
- 原告
-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松季
- 訴訟代理人
- 羅健國
- 被告
- 黎美金
- 被告
- 黎煥禎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鄧金鸞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彥廷律師
- 被告
- 黎煥雄
黎春蓮
黎春亭
黎春美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4,3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5,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