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游秋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美玲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8,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訴字第10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美玲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8,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