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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6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陳裕涵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6號

原告
全捷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毓宏
原告
榮豐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富川
原告
蔣忠輝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照堂律師
被告
黃堯志即黃日春之繼承人
被告
黃堯德即黃日春之繼承人
被告
許黃淑賢即黃日春之繼承人
被告
黃淑滿即黃日春之繼承人
被告
王黃淑惠即黃日春之繼承人
被告
劉黃淑華即黃日春之繼承人
被告
林黃淑敏即黃日春之繼承人
被告
黃貞即黃日春之繼承人
被告
黃嬪嬪即黃日春之繼承人
被告
戴麗惠即黃堯煌之繼承人、黃日春之再轉繼承人
被告
黃啟瑋即黃堯煌之繼承人、黃日春之再轉繼承人
被告
黃啟銘即黃堯煌之繼承人、黃日春之再轉繼承人
被告
曹秀蘭即黃堯煌之繼承人、黃日春之再轉繼承人
被告
黃柏超即黃堯煌之繼承人、黃日春之再轉繼承人
被告
黃柏綱即黃堯煌之繼承人、黃日春之再轉繼承人
兼共同林黃淑純即黃日春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被告
洪澤遠 原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4日所為之判決、於民國110年1月2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判原本、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榮豐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榮豐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判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 事 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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