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3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9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李可文

聲請人
游秋玲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04號拆屋還地事件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伊為鈞院109年度訴字第104號拆屋還地事件(下稱本案)之原告,於民國110年11月9日開庭審理時,承審法官詢問被告訴之聲明是否駁回原告之訴,令伊相當震驚與錯愕,何以法官須請益被告始有能力判決?伊有法定權益申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雖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然僅空言泛稱伊有法定權益申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並未具體敘明所欲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為何,依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所為本件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可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雅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9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