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執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1 日
- 當事人陳怡蒨、宇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志峰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5號 聲 請 人 陳怡蒨 相 對 人 宇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志峰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0年6月21日花蓮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所載「1.資方同意依下列方式分四期償還工資...(4)第四期應給付... 陳怡蒨(新臺幣)16,350元,並於110年9月10日匯款至勞方指定帳戶。」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兩造就給付薪資等之爭議,前經花蓮縣政府於民國110年6月21日進行調解,已成立調解,調解內容為「1.資方同意依下列方式分四期償還工資...」等,惟相對人就第 四期之16,350元給付部分未履行,聲請准為強制執行等語,業據其提出花蓮縣政府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依上開調解紀錄,足認相對人已於調解成立時同意給付聲請人上開款項。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調解結果提出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民事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黃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