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5號
- 聲請人
- 陳怡蒨
- 相對人
- 宇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志峰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110年6月21日花蓮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所載「1.資方同意依下列方式分四期償還工資...(4)第四期應給付...陳怡蒨(新臺幣)16,350元,並於110年9月10日匯款至勞方指定帳戶。」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兩造就給付薪資等之爭議,前經花蓮縣政府於民國110年6月21日進行調解,已成立調解,調解內容為「1.資方同意依下列方式分四期償還工資...」等,惟相對人就第四期之16,350元給付部分未履行,聲請准為強制執行等語,業據其提出花蓮縣政府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依上開調解紀錄,足認相對人已於調解成立時同意給付聲請人上開款項。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調解結果提出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