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7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5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程耀輝、林奇儒、杜奕嘩即卉盈小吃店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77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林奇儒 債 務 人 杜奕嘩即卉盈小吃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34,458元,及自民 國110年6月7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計算,及自110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