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0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號
- 抗告人
- 林震昌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劉育彰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劉育彰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