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宋增福
宋增松
宋蘭枝
李春德
李進寶 住新竹縣○○鄉○○路○段000巷00弄
00號
李永安
李永發
李永生
李美月
房梅蘭
柯侯
徐明耀
陳盆竹
詹正勝
張錦浩
羅黃連英
廖竹慧
羅辛妹
羅玉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基礎天基聖堂間請求受贈人履行負擔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