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丙○○、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請求交付遺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2日本院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11,828元(即原審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