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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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劉靳瑞陽
- 送達代收人
- 湯文章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花蓮高級中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85,9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5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