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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39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390號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蔡承偉
債務人
張家菁即晶明通訊

張揚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88,185元,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111年度司促字第5390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8,745元  張家菁即晶明通訊、張揚寶 自民國111年3月23日起 至民國111年6月19日止 按年息2.125%計收利息    自民國111年6月20日起 至民國111年9月21日止 按年息2.25%計收利息    自民國111年9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25%計收利息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8,745元 張家菁即晶明通訊、張揚寶 自民國111年4月23日起 至民國111年6月19日止 按年息0.2125%計收違約金    自民國111年6月20日起 至民國111年9月21日止 按年息0.225%計收違約金    自民國111年9月22日起 至民國111年10月23日止 按年息0.325%計收違約金    自民國111年10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0.65計收違約金 
附表(二)
111年度司促字第5390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69,440元         張家菁即晶明通訊、張揚寶 自民國111年2月23日起 至民國111年3月20日止 按年息1.845%計收利息    自民國111年3月21日起 至民國111年6月19日止 按年息2.125%計收利息    自民國111年6月20日起 至民國111年9月21日止 按年息2.25%計收利息    自民國111年9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25%計收利息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69,440元 張家菁即晶明通訊、張揚寶 自民國111年3月23日起 至民國111年6月19日止 按年息0.2125%計收違約金    自民國111年6月20日起 至民國111年9月21日止 按年息0.225%計收違約金    自民國111年9月22日起 至民國111年9月23日止 按年息0.325%計收違約金    自民國111年9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0.65%計收違約金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
         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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