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國字第3號
- 原告
- 陳煌仁
- 原告
- 陳振樁
- 原告
- 葉淑娟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明益律師
- 被告
-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 法定代理人
- 杜微
- 訴訟代理人
- 魏辰州律師
- 被告
- 宜榮工程有限公司即伯達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許振益
-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政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2年1月9日裁定本件於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1年度調偵字第156號毀棄損壞案件偵查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查該案件業已終結,有網路列印之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調偵字第156號及112年度偵字第8178號起訴書在卷可稽,則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予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