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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國字第3號

國家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蕭胤瑮林恒祺林佳玟

原告
陳煌仁
原告
陳振樁
原告
葉淑娟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被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杜微
訴訟代理人
魏辰州律師
被告
宜榮工程有限公司即伯達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許振益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2年1月9日裁定本件於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1年度調偵字第156號毀棄損壞案件偵查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查該案件業已終結,有網路列印之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調偵字第156號及112年度偵字第8178號起訴書在卷可稽,則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予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林恒祺

                   法 官 林佳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國字第3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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