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3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乙○○
- 原告
- 丙○○
- 原告
- 丁○○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國泰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彥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建成間請求確認特留分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惟被繼承人戊○○遺產總額5,543,920元,原告主張特留分總和為10分之4,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217,568元(計算式:5,543,920元×(1/10×4)=2,217,5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978元,扣除原告前繳之2,000元,原告應再補繳20,978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