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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3號

確認特留分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簡廷涓

原告
甲○○
原告
乙○○
原告
丙○○
原告
丁○○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國泰律師
複代理人
劉彥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建成間請求確認特留分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惟被繼承人戊○○遺產總額5,543,920元,原告主張特留分總和為10分之4,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217,568元(計算式:5,543,920元×(1/10×4)=2,217,5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978元,扣除原告前繳之2,000元,原告應再補繳20,978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廷涓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 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3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特留分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