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5號
- 原告
- 陳丕烈即宏大裝飾工坊
- 訴訟代理人
- 黃俊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郁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龍建律師
- 被告
- 宜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敏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又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之訴,應以請求確認人就該法律關係所得受之客觀利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872號、105年度台抗字第210號裁定參照)。查原告起訴主張其對訴外人示圖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為強制執行(本院111年度司執助字第171號),並聲請執行示圖公司對被告之工程款債權新臺幣(下同)10,633,433元,經被告就該扣押命令聲明異議,據此,聲明請求確認示圖室公司對被告有該債權存在。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633,43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5,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