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文邦
- 即原告
- 洪詩琇即兒記小舖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4,1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1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4,1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