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保險字第2號
- 上訴人
-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熊明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惠民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55,5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4,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保險字第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惠民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55,5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4,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