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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保險字第2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林恒祺

上訴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惠民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55,5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4,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恒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保險字第2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保險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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