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辜振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堅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10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500,7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