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玉卍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雅惠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淑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9,3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7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建字第2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9,3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7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