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59號
- 原告
- 高惠美
- 訴訟代理人
- 黃子寧律師
- 被告
- 高愛美
- 被告
- 高小妹
- 被告
- 曾沙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欣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13年度原重訴字第9號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4年6月19日裁定命在上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前開案件業已和解成立,原告並據以撤回起訴,本件原裁定止訴訟之原因業已消滅,而無繼續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