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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46號

代位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邱佳玄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甲OO
被告
乙OO
被告
丙OO
被告
丁OO
被告
戊OO
共同訴訟代理人
石振勛律師

受告知人即

被 代位人 己OO

上列當事人,聲請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主文欄第二項原記載為「其餘百分之1由被告按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均應更正為「其餘百分之1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14年6月4日所為之113年度家繼訴字第46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佳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薏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46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代位分割遺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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