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軍翔
指定送達:花蓮縣○○市○○路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毅楓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算合夥財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130號
指定送達:花蓮縣○○市○○路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毅楓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算合夥財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