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7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美雲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廖秋金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1,8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2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27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1,8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2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