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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59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陳雅敏

原告
高惠美
訴訟代理人
黃子寧律師
被告
高愛美
被告
高小妹
被告
曾沙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欣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13年度原重訴字第9號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4年6月19日裁定命在上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前開案件業已和解成立,原告並據以撤回起訴,本件原裁定止訴訟之原因業已消滅,而無繼續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莊鈞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原訴字第59號於民國 115 年 06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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