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46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訴訟代理人
- 甲OO
- 被告
- 乙OO
- 被告
- 丙OO
- 被告
- 丁OO
- 被告
- 戊OO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石振勛律師
受告知人即
被 代位人 己OO
上列當事人,聲請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主文欄第二項原記載為「其餘百分之1由被告按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均應更正為「其餘百分之1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14年6月4日所為之113年度家繼訴字第46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更正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