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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0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陳雅敏

原告
陳朝賀
訴訟代理人
劉耀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孟釗律師
被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訴請確認債權不存在,合併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二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查原告起訴聲明第二、三項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並合併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65,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813元,扣除前繳裁判費80,830元,尚應補繳7,9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60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