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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陳雅敏

原告
劉佳興
原告
許年喻
被告
邱雅琳即安提斯產後護理之家
被告
安堤司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忠智

一、上列原告劉佳興、許年喻與被告邱雅琳即安提斯產後護理之家、安堤司股份有限公司、王忠智、111年10月20日值班護理師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屬普通共同訴訟,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又本件原告起訴之聲明第一項至第四項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共為4,053,490元(即2,000,000元+2,053,490元);聲明第五項部分則為2,177,69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為6,231,180元(即4,053,490元+2,177,6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776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000元,尚應補繳59,776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按被告人數補正起訴狀繕本(迄僅提出1份起訴狀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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