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9號
- 原告
- 劉佳興
- 原告
- 許年喻
- 被告
- 邱雅琳即安提斯產後護理之家
- 被告
- 安堤司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忠智
一、上列原告劉佳興、許年喻與被告邱雅琳即安提斯產後護理之家、安堤司股份有限公司、王忠智、111年10月20日值班護理師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屬普通共同訴訟,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又本件原告起訴之聲明第一項至第四項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共為4,053,490元(即2,000,000元+2,053,490元);聲明第五項部分則為2,177,69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為6,231,180元(即4,053,490元+2,177,6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776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000元,尚應補繳59,776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按被告人數補正起訴狀繕本(迄僅提出1份起訴狀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