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5 日
- 當事人劉佳興、許年喻、邱雅琳即安提斯產後護理之家、安堤司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9號 原 告 劉佳興 原 告 許年喻 被 告 邱雅琳即安提斯產後護理之家 被 告 安堤司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忠智 一、上列原告劉佳興、許年喻與被告邱雅琳即安提斯產後護理之家、安堤司股份有限公司、王忠智、111年10月20日值班護 理師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屬普通共同訴訟,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又本件原告起訴之聲明第一項至第四項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共為4,053,490元(即2,000,000元+2,053,490元);聲明第五項部 分則為2,177,69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為6,231,180元(即4,053,490元+2,177,6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77 6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000元,尚應補繳59,776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按被告人數補正起訴狀繕本(迄僅提出1份起訴狀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