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5 日
- 當事人徐健即詠勝食品行、陳建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徐健即詠勝食品行 代 理 人 陳建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莊鈞安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7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001 名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廖木清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花蓮分行 詠勝食品行 112年12月25日 19,940元 0000000 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