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號
- 聲請人
- 徐健即詠勝食品行
- 代理人
- 陳建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7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001 名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廖木清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花蓮分行 詠勝食品行 112年12月25日 19,940元 0000000 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