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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原醫字第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施孟弦

原告
戴○
兼法定代理人
戴○欣
被告
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花蓮慈濟醫院
法定代理人
林欣榮
被告
詹榮華

許兆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830號案件之偵查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件民事訴訟裁判被告是否對原告負有損害賠償責任,以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830號案件認被告是否有刑事責任為據,且基於刑事偵查不公開原則,本院亦難於上述刑事偵查程序終結前先調取相關偵查卷宗檢閱,故非俟上述刑事偵查程序終結(含起訴或不起訴等)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孟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彥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原醫字第1號於民國 115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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