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原醫字第1號
- 原告
- 戴○
- 兼法定代理人
- 戴○欣
- 被告
- 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花蓮慈濟醫院
- 法定代理人
- 林欣榮
- 被告
- 詹榮華
許兆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830號案件之偵查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件民事訴訟裁判被告是否對原告負有損害賠償責任,以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830號案件認被告是否有刑事責任為據,且基於刑事偵查不公開原則,本院亦難於上述刑事偵查程序終結前先調取相關偵查卷宗檢閱,故非俟上述刑事偵查程序終結(含起訴或不起訴等)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