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號
- 原告
- 郭雨翰
- 訴訟代理人
- 林怡君律師
- 被告
- 蕭巧頻
林青青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主張被告應返還起訴狀所載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並應騰空返還坐落於該土地上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就系爭土地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91,000元(計算式:24,600元/m²×85m²=2,091,000元),就系爭房屋部分,參酌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鄰近系爭房屋之不動產於民國113年間之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2,083,230元(計算式如附表);又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則為98,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為4,272,230元(2,091,000元+2,083,230元+9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5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附表:(系爭房屋交易價額計算式)系爭房屋附近房地交易價額(含基地)之交易單價每平方公尺約為65,597元(計算式:總價11,650,000元/總面積177.6㎡=65,597元),而原告主張之系爭房屋面積為105.86㎡,又衡以國稅局對於無法提出房、地分別實際價格時,房、地比約為3比7,故系爭房屋估算交易價額為2,083,230元(計算式:65,597元×105.86㎡×0.3=2,083,2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