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52號
- 原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趙子賢
- 訴訟代理人
- 林政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易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240,6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1,22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5,000元,尚應補繳1,246,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