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官李可文
- 法定代理人趙子賢
- 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52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易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240,6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1,22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5,000元,尚應補繳1,246,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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