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4號
- 聲請人
- 邱香蘭
- 聲請人
- 田雲山
- 共同代理人
- 蔡睿元律師(法扶律師)
- 相對人
-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安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4071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已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該異議之訴尚非顯無理由,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停止執行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惟法院依上揭規定准予停止強制執行者,必以強制執行程序已經開始,且該強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者,始足當之;如強制執行程序尚未開始或業已終結,自無停止執行之餘地。
三、經查,相對人前執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7319號債權憑證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惟該執行事件業於115年3月12日發給相對人債權憑證而終結等情,業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訛,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就業已終結之強制執行程序聲請停止執行,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