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九三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九三號
- 聲請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十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 陳心弘~B法官 林麗玉~B法官 余明賢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F0~T40┌──────────────────────────────────────────────────────┐│支票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九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帳號││號││││ (新台幣) │││├─┼─────────┼─────────┼───────────┼────────┼────────┼──┤│1│黃雪珍即詮順企業社│花蓮縣花蓮市第一信│九十年四月三十日│柒萬陸仟玖佰陸拾│二九四一0二│3945││ ││用合作社國光分社 ││捌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