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86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86號
- 原告
- 家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魏辰洲律師
- 被告
- 長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黃健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唐千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