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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11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郝燮戈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11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郝燮戈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曾允志┌──────────────────────────────────────────────────────┐│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11號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帳號││號││││  (新台幣)  │││├─┼─────────┼─────────┼───────────┼────────┼────────┼──┤│1│陳月娥│花蓮縣吉安鄉農會 │九十四年三月二十日│玖仟玖佰元│FB一0二一九二│0007││ │││││五│370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11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票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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