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17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17號
- 聲請人
- 花蓮縣卓溪鄉太平國民小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秦美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曾允志┌─────────────────────────────────────┐
├─┬──────┬──────┬────┬─────┬─────┬────┤│編│發票人 │付款人 │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帳號 ││號│ │ │ │(新台幣) │ │ │├─┼──────┼──────┼────┼─────┼─────┼────┤│1 │花蓮縣政府公│合作金庫銀行│九十三年│ 捌萬柒千 │ QY四四八 │ 012005 ││ │教人員住宅及│股份有限公司│十二月三│ 捌百柒拾 │ 四七五三 │ ││ │福利互助委員│花蓮分行 │十一日 │ 參元 │ │ ││ │會法定代理人│ │ │ │ │ ││ │陳進益 │ │ │ │ │ │└─┴──────┴──────┴────┴─────┴─────┴────┘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17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