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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6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陳雅敏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67號

上訴人
丁○○
被上訴人
丙○○
被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鍾年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5年11月6日94年度訴字第267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12月1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15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曾允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67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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