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11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11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郝燮戈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曾允志┌──────────────────────────────────────────────────────┐│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11號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帳號││號││││ (新台幣) │││├─┼─────────┼─────────┼───────────┼────────┼────────┼──┤│1│陳月娥│花蓮縣吉安鄉農會 │九十四年三月二十日│玖仟玖佰元│FB一0二一九二│0007││ │││││五│3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