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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17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郝燮戈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17號

聲請人
花蓮縣卓溪鄉太平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秦美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曾允志┌─────────────────────────────────────┐

├─┬──────┬──────┬────┬─────┬─────┬────┤│編│發票人 │付款人 │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帳號 ││號│ │ │ │(新台幣) │ │ │├─┼──────┼──────┼────┼─────┼─────┼────┤│1 │花蓮縣政府公│合作金庫銀行│九十三年│ 捌萬柒千 │ QY四四八 │ 012005 ││ │教人員住宅及│股份有限公司│十二月三│ 捌百柒拾 │ 四七五三 │ ││ │福利互助委員│花蓮分行 │十一日 │ 參元 │ │ ││ │會法定代理人│ │ │ │ │ ││ │陳進益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9 日

法  官 郝燮戈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17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17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票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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