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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65號

離婚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吳順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婚字第65號

原告
乙○○
代理人
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壹、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原告姓名「斐」麗秋,應更正為「裴」麗秋。

貳、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原告「斐」麗秋之記載應更正為「裴」麗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順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景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65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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