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70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70號
- 聲請人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聲請人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東農場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共同代理人
- 丁○○
- 共同代理人
- 2
- 相對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拾萬柒仟伍佰貳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經本院87年度重訴字第134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88年度重上字第70號、90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0號、93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5號及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705號、93年度台上第1158號、95年度台上字第129號判決、裁定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三分之二,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244,155元第一審送達郵費 340元第二審裁判費 366,233元第二審送達郵費 560元合計 611,288元計算式:611288×2/3=407525(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