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10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婚字第10號
- 原告
- 乙○○
- 原告
- 弄10
- 被告
- 甲○○
弄1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乙○○與被告甲○○於民國61年1月6日結婚,不料,被告自70年間開始,即有很重的疑心病,常懷疑原告有外遇情事,致經常以言語辱罵、恐嚇原告,更常對原告拳打腳踢,撕毀衣服、半夜將原告鎖在門外等暴力行為,造成原告患有憂鬱症,情況已持續十幾年,最近又於95年10月29日因懷疑原告在外交男朋友,再次毆打原告成傷,經法院核發民事保護令,二人之間已經沒有感情,難以維持婚姻,為此,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請求判決離婚等語。
二、被告方面:離婚的事,他同意原告要離婚的意見,原告堅持離婚,他也願意。這5、6年來,他懷疑他太太在外交男朋友,在外有外遇,她不聽話,常跟他說要去那裏、那裏,結果都是騙他的,還經常出去就一整天,所以他才打她,最近半年來,他已經常常警告她,但她還是常跑去冬山釣魚池找那個老闆,她和那老闆感情異常的好,他懷疑一定有問題,但沒有證據,這半年來,已經打過她二次了,但還是沒有用。他與原告二人已經沒辦法在一起了,而且95年10月20日後,原告就沒有回家過了等語置辯。
三、查原告所主張之被告因常懷疑原告有外遇情事,除經常以言語辱罵外,並以拳打腳踢等暴力行為對待之,情況已持續多年,最近於95年10月29日再次因懷疑原告冬山釣魚場老闆關係不尋常,再次毆傷原告,經本院核發民事保護令,並自該事件後,二人已經分居等事實,業據被告到庭承認屬實,有本院言詞辯論筆錄可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本院95年度家護字第221號民事保護令卷宗核閱結果,被告確實,只因原告到冬山釣魚池包廂內唱歌,未準時返家,即前開該處,動手毆打,造成原告受傷等情非虛。凡此種種,已堪認被告確實多年以來,在缺乏具體證據之情況下,竟因懷疑原告可能在外交男友,即長期對原告施以暴力及言詞辱罵,使原告長期受被告如此不堪之對待,已堪認原告確實已受有不堪同居之虐待之情事,核依上開證據,自堪信原告主張離婚之事由為真實。
四、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為判決離婚之原因,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被告長期間,在無具體證據之情形下,即因懷疑原告在外結外男友,就對原告施以身體及精神上之暴力,使原告身體上受有重大傷害,精神上受到極大恐懼,原告多年來受到如此不重大之痛苦,被告所為屬不堪同居之虐待,已足以以構成離婚之原因。原告據以訴請判決離婚,依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如主文所示。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