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46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46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46號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