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274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274號
- 聲請人
- 双聯投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王友用於民國(下同)95年12月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000萬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5年12月4日至96年12月3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王友用分別於①95年5月30日②95年9月15日③95年9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①500萬元②480萬元③50萬元,並有違約金之約定,債務清償日期為96年12月3日,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加付違約金,詎已屆清償期仍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0,300,000元及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附表所示不動產已於97年11月3日移轉登記於相對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274號 │├──┬─────────────────────┬─┬──────────┬─────┬────┤│ │土地坐 落 │地│面積 ││││編號├───┬────┬───┬───┬────┤ ├──┬──┬────┤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 │├──┼───┼────┼───┼───┼────┼─┼──┼──┼────┼─────┼────┤│001 │花蓮縣│花蓮市 │樹人 │ │534 │建│ │ │883 │全部 │乙○○ │└──┴───┴────┴───┴───┴────┴─┴──┴──┴────┴─────┴────┘┌─────────────────────────────────────────────────────┐│附表(建物)︰ 97年度司拍字第274號│├──┬───┬─────┬────┬────┬─────┬───┬────────────┬───┬───┤│ │ │││建築式樣│ │ │ 附 屬 建 物 │ │││ │ │││主要建築│ │ ├───┬───┬────┤│ ││編號│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材 料 及│ 建物面積 │合 計│主要建│ │ │權 利│ 所有 ││ │ │││房屋層數│(平方公尺)│ │築材料│面 積│面積單位││ 權人 ││ │ │ │ │ │ │ │及用途│ │ │範 圍│ │├──┼───┼─────┼────┼────┼─────┼───┼───┼───┼────┼───┼───┤│001 │1665 │花蓮市○○○○○段53│住商用、│一層421.03│1,621.│陽台 │157.47│平方公尺│全部 │乙○○││ │ │路18號 │4地號 │鋼骨鋼筋│二層368.32│46 │ │ │ │ │ ││ │ │ │ │混凝土造│三層405.92│ │ │ │ │ │ ││ │ │ │ │4層樓 │四層371.13│ │ │ │ │ │ ││ │ │ │ │ │屋頂突出物│ │ │ │ │ │ ││ │ │ │ │ │55.06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