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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19號

變更子女姓氏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吳順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19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甲○○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之證據,而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及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民法第1059條第5項第2款明文規定。

二、聲請人對於請求變更子女姓氏,經本院於97年3 月18日裁定令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陳明聲請人稱姓為「嚴」對其有何不利之影響並檢附證據等資料,以符合民法第1059條之規定。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3 月24日對聲請人為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順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書記官 陳景源                                                                                                                   E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19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變更子女姓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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