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聲繼字第36號
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繼字第36號
- 聲請人
- 甲○○
- 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對於被繼承人乙○○聲明繼承,經本院通知命其於收受命補正裁定15日內補正被繼承人與聲明人間「書信往來文件」、「雙方合照照片」、被繼承人「探親照片」、「探親時間」及足證聲請人乳名、別名曾為松花之文件資料等證據方法等情,惟聲請人具狀陳明被繼承人自民國38年隨國民政府來臺後未曾返鄉探親,亦未曾與家鄉親屬有任何聯繫至未能提出「書信往來文件」、「雙方合照照片」、被繼承人「探親照片」、「探親時間」等事證;再本院依被繼承人乙○○陸軍軍籍表所載妹「松花」,聲請人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證明「松花」為其乳名或別名。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再者,本院業已相同事由以95年度聲繼字第50號、96年聲繼字第29號駁回,附此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