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聲繼字第50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繼字第50號
- 聲請人
- 甲○○
- 聲請人
- 元30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被繼承人乙○○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大陸地區人民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規定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者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43條第1項、第3項規定,應於繼承開始起3年內,檢具聲請書、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經財團法人海崍文流基金會驗證符合繼承人身分之證明文件為繼承之表示,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令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參照)。
二、聲請人對於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聲明繼承,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6日裁定命其於30日內提出身分證明文件,以證明聲請人與被繼承人乙○○之親屬關係,該項裁定已於95年11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其聲請難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