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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548號

變賣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王兆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548號

聲請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縣榮民服務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繼承人 甲○○  生前最後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可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甲○○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於民國93年11月08日死亡,在台灣無繼承人,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 條規定,聲請人為其法定遺產管理人,並經鈞院以94年度家催字第133 號裁定准對甲○○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被繼承人遺留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現已有大陸地區人民前來聲請繼承,為移交遺產給大陸地區繼承人之必要,請准聲請人依輔導會不動產標售作業規定變賣被繼承人之不動產,並提出被繼承人之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個人資料、房屋稅籍證明書、本院94年度家催字第133 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報紙、本院96年聲繼字第6 號聲請繼承准予備查函等件為證。

二、按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此觀民法第1179條第2 項後段規定甚明。又「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29條、第1132條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按「被繼承人在台灣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台幣二百萬元。」,「第一項遺產中,有以不動產為標的者,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繼承權利折算成數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本院94年度家催第133 號民事裁定、刊載公示催告之新聞紙、房屋稅籍證明書等為證,自堪信為真實。又本件公示催告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依法有為被繼承人甲○○移交遺產之職務,而被繼承人甲○○在台無親屬,無法組成召開親屬會議,因現有大陸地區人民李雙春、李朝生聲請繼承,此有95年06月13日本院95年度聲繼字第50號函在卷可憑,是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甲○○遺留不動產,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王兆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月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房屋門牌號碼桃園縣平鎮市○○里○○路雙連二段33號,面積
    15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548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變賣遺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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